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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级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九)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十)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十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学校组织部门有权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部门书面请示。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组织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条对于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 明
1.本套表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附表(一)和表(二)的细化表。
2.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3.集中填报时,要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消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以后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截至上一年底的现状外,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4.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在封面上签名,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5.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情况的框栏内划“√”。
6.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7.如某事项属于“无此类情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8.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9.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1.报告人基本情况
报告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在职 状态 | 现职□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 | ||||
工作单位 | 现任 职务 |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无变化□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
有变化□ | 变化情况 | 变化时间 | 变化原因 |
结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
注: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报告时应当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
3.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学习)单位 | 现任职务 | 单位性质 | |
国(境)内: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其 他□ | 国(境)外□ | |||||
国(境)内: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其 他□ | 国(境)外□ | |||||
国(境)内: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其 他□ | 国(境)外□ |
注:从业情况应当填写配偶、子女的当前工作单位及职务;未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退休人员应当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发证机关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保管机构 |
因私普通护照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5.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 所到国家(地区) | 出国(境)事由 | 审批机构 | 委托代办机构 |
起:年月 日 至:年 月 日 | ||||
6.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 姓 名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 ||||
姓 名 | 国籍(地区)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 务 | 登记时间 | ||
7.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 姓 名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 ||||
姓 名 | 地 区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 务 | 登记时间 | ||
8.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 姓 名 | 移居国家(地区) | 移居类别 | 移居时间 | 现居住城市 |
外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 长期居留许可□ |
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称谓 | 姓 名 | 被追究的时间 |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 处理阶段 | 处理结果 |
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依法判处刑?!?/span> 其 他□ |
10.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合 计 (元/全年) | 工资(含津贴、补贴) (元/全年) | 奖 金 (元/全年) | 其 他 (元/全年) |
注: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单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两倍填报在工资栏内。
11.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合 计 (元/全年) | 讲 学 (元/全年) | 写 作 (元/全年) | 咨 询 (元/全年) | 审 稿 (元/全年) | 书 画 (元/全年) | 其 他 (元/全年) |
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产权人 | 与本人 关 系 | 房产 来源 (去向) | 具体地址 | 建筑 面积 (㎡) | 产权性质 | 交易 时间 (年月) | 交易 价格 (万元) |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其 他□ | ||||||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与□ 其他来源□ | 商品房□ 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自建房□ 其 他□ | ||||||
出售□ 赠与他人□ 其他去向□ |
注: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