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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党员干部定期述责述廉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4 14:06:56

为全面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动学校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决定实行党员干部定期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述廉对象

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述责述廉时间

每年一次,年底与年度工作总结同步进行。

三、述责述廉方式

(一)述责述廉对象每年书面向校党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正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进行述责述廉。

(三)参会人员现场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情况。

(四)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上年度民主评议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组织领导

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述责述廉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科组织安排,学校纪委实施监督检查。

六、结果运用

党员干部定期述责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对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80%的,学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不能评为先进。连续两次低于80%的,学校党委组对其原因进行剖析,并在其管理部门内进行调查了解,没有违纪问题的,及时澄清;一般性问题的,进行廉政谈话,视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有违纪问题的,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