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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市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全面贯彻执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者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纪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政“一把手”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和二级科室系部负责人承担“一岗双责”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章立制,坚持民主决策,选好用好干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化,做好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检查考核。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传达上级工作部署,研究部署督办重要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支持查办案件,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第八条 二级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一岗双责”责任。要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党规党纪,抓好对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七条实施意见”“八严禁”“十二不准”的落实情况检查。协助纪委查信办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及时准确的报告工作情况,严格廉洁自律。
第九条 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律监督,推进作风建设,查办信访案件,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章 追责方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重庆市委、市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相关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所出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坚持“谁出问题谁负责,谁分管(联系)谁负责”的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级党政班子及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上级进行查处。科室系部支部书记负责人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或诫勉。
(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不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二)对本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学校相关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不督促落实,对本部门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教育提醒的。
第十四条 支部、科室系部负责人或班子成员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二)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主要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支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规定,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六条 支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酿成严重后果或对本部门的教职工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的,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违反下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规分别进行处理。
(一)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有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四)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造成恶劣影响及包庇、纵容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领导责任:
(一)本部门发生问题后,能认真吸取教训,找出问题根源,加强对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法纪教育,采取补救措施,明确规范管理,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发生问题后,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承担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对被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的,取消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被追究个人责任而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按照党内和行政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追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一)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因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而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部门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党总支和各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