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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国家拨付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责任,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效益要求。
第四条 坚持校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项目变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由校级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策。校园总体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提交校级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师生切实利益的基本建设事宜,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要经教代会审议。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按规定支付或结算。
第六条 成立以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委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为成员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对工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管理部门要维护监督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经过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二)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立项、报批。
(三)工程设计是否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
(四)工程是否经过概算、预算、预算审核。
(五)工程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有无违反《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情况。
(六)工程开工前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备案;建设施工是否按设计方案进行。
(七)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技术论证和变更设计会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签。
(八)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现场签证、报批和经造价部门核准。
(九)设备物资和建筑材料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购。
(十)学校工程监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质量要求。
(十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拨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
(十二)工程竣工后是否严格进行了规范验收。
(十三)竣工结算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结算审计。
(十四)参与建设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
(一)建设资金融资环节。融资计划是否进行了科学论证,融资风险是否进行了评估或预测;通过银行或国家授权具有投融资资格的其它金融机构借、贷融资的,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程概预算编制环节。是否按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工程定额进行编制,概预算确定前是否经过集体会审。
(三)工程标底预算环节。工程标底预算(或最高限价)是否进行严密的封闭编制,有无泄密的情况。
(四)招标、评标、定标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
(五)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的鉴定环节。施工中需改变原设计的,是否组织专家进行现场严格论证;变更部分的设计是否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或经原设计单位会审认可;变更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各方签证;隐蔽工程是否进行了现 场签证,相应的施工签证手续和工程质量签证或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六)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计环节。工程结算编制是否规范、完整,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是否进行结算审计。
(七)工程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等环节。学校工程仪器设备、物资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
(八)参与基本建设人员是否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九)工程交付使用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财务决算审计。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监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本建设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跟审四方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校内基本建设工程相关人员都必须与学校签订《基本建设工程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相关人员要认真执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廉政纪律规定》和《招投标工作廉政守则》规定。监督小组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按职责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纪舞弊给学校投资建设造成损失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