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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预防学校招标工作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结合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招标工作廉政自律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中纪委和重庆市、市社党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在学校招标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文件的规定。
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亲戚关系等可能影响招标结果公正的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所有潜在投标人地位一律平等。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降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也不得拒绝或限制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制定及发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倾向性、排他性的内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六、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不得透露招标项目中要求保密的标底、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不得透露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七、任何人不得替投标单位向招标工作人员打招呼或作出暗示,不得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八、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或由投标单位支付费用的吃请、娱乐、旅游或回扣、有价证券等,与投标单位的工作往来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单位索取贿赂,索要、收受回扣和礼品。
九、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招投标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私自销毁。
十、对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