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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4 14:28:30

为加强我校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级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九)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十)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十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学校组织部门有权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部门书面请示。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组织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条对于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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