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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4 11:40:08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出发生,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属一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3、拒绝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

4、在实验(习)教学中,由于教师原因,造成价值5000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旷课(含理论课、实习实践课、晚自习、体育课等)两节(及以上(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作旷课一节处理),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

第二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1、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旷课一节,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在教学进程中擅自找人代课(含理论课、实习实践课、晚自习、体育课等),上课期间脱离教学内容、长时间闲扯,学生反映强烈的。

3、未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4、在实验(习)及外出收集素材等教学中,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两小时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3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或造成人员受伤。

5、主考教师无故不到场,影响考试。

6、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阅卷教师未向教务科提供学生考核的成绩册和考卷。

7、实验(习)教师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实习无法按时进行。

8、侮辱、殴打学生。

9、不按要求制订授课计划、备课;备课数量不足或备课不充分、流于形式,教案过简。

10、听课笔记记录达不到要求或未能完成规定听课任务的。

11、体育课,大多数学生在大部分时间内无具体活动,学生反映强烈的。

12、不按规定接受教学检查。

13、教师组织教学不力,课堂秩序混乱;对课堂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

14、讲授课,学生自习时间超过10分钟的。

15、要求准备的教学材料(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复习资料等)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或提供的教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时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5-1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和工作场衣冠不整,造成不良影响。

3、在教室、实习(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吸烟。

4、未经教务科同意,私自调课(含理论课、实习实践课、晚自习、体育课等)。

5、教师无故不到实习(实训)室。

6、每周作业布置少于一次或每月批改少于2次,或作业量明显过少。

7、在实验(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格3000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8、实习过程中不管理学生纪律并造成了不良影响。

9、上课时无教案或教案以旧代新的。

10、体罚学生。

11、上课不对学生考勤。

12、上交的各种教学材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

13、上课不管纪律,放任学生的。

第四章   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教学事故

1、未经学校批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业务培训和科研教研活动的;无特殊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的一次。

2、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堂5分钟内。

3、上课时接听电话。

4、教学内容无故提前或滞后授课计划6学时。

5、每周有作业布置但未批改。

6、试题格式不规范。

7、监考不能尽职尽责,看书报或聊天。

8、上班期间利用电脑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降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办法为:

1、一级教学事故,该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当月课时津贴60%。

2、二级教学事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40%

3、三级教学事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超课时津贴20%

4、四级教学事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超课时津贴10%

5、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同级事故,升级处理。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级和四级教学事故由系部会同教务科组织认定。财务科负责经济处罚。教学事故发生后,系部会同教务科负责向教学失误人发送教学事故通知单,查清事实。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并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报校长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     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

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认定。由学校发文、备案。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科、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写出事实经过材料,教务科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经校长办公会认定后,学校办公室填写处理通知单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学校、教务科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业务档案。